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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5修订) 浙农林大〔2025〕31号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25/09/11 14:26:07阅读次数: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浙江农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浙江农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弹性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准予毕业者,同时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

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弹性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2.0。

第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或者撤销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二)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

(三)毕业论文或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四)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五)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四条 因第三条第二款原因不能取得学士学位的,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一)参加学校认定的一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且排名第一获奖者;

(二)录取为国内研究生者;

(三)取得教育部认证的国外高校研究生录取资格(录取通知书为非预科班或非语言班);

(四)录用为公务员者;

(五)作为第一作者(排名第一)和第一署名单位为浙江农林大学的,在浙江农林大学学术期刊定级标准A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六)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且浙江农林大学为专利权的第一署名单位(不含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软件著作专利)。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要求的本校本科毕业生,完成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由学院(部)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审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四)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者,需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以第四条第五款申请破格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答辩认定。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院(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 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撤销等过程中有异议的,按照《浙江农林大学学生申诉管理暂行办法》申诉。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浙江农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浙农林大〔2017〕122号)《浙江农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23年修订)》(浙农林大〔2023〕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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