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年报 最新公开信息 依申请公开 规章制度 学校主页 校园信息门户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 浙农林大〔2024〕143号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25/09/11 14:13:39阅读次数:次】
 

为了准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推动教职工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号)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23〕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年度考核对象为省属事业编制人员。处级干部考核,由党委组织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原则

(一)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坚持把师德放在首位,以实绩为重点,注重考核教职工在教书育人、科技创新、社会服务和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表现和业绩成果。

(二)客观公正、规范有序。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以教职工实际完成岗位职责所规定的任务为主要依据,做到考核程序规范有序、考核过程透明公开、考核方法公平公正。

(三)分级管理、分类考核。按照不同类别岗位工作特点和职责,分类考核。

三、组织实施

(一)人事处负责考核组织工作。各学院(部)牵头负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机关党委牵头负责机关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二)各考核牵头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各考核牵头单位按规定要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认真组织考核。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

四、考核内容

(一)对教职工的考核,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

“德、勤”方面主要考核教职工的行为规范是否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拥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服从组织安排、团结协作精神以及参加公共事务工作等情况。“能、绩”方面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及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及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等。“廉”方面主要考核教职工廉洁从业情况包括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实行分级分类考核,考核内容应当细化明确考核要素和具体指标,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增强针对性、有效性。

1.专任教师(含专职研究岗位人员)的考核,应聚焦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围绕学校重点发展的领域,涵盖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与推广等方面,注重思想道德和师德师风、教学科研能力水平、创新服务及成果、公共事务参与度等。

2.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应当注重实验室的常规管理与安全防控、实验教学的准备与开展、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仪器设备的开放与共享、实验项目开发与研究、实验室建设等。

3.辅导员的考核,应当结合辅导员的工作特点,注重师德师风、思想政治教育与价值引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安全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与处理等。

4.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应当结合学校对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要求,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注重服务意识、专业素养、创新能力、工作成效等。

5.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结合管理工作特点,注重工作态度、管理水平、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工作成效等。

6.工勤技能人员的考核,应当结合工勤技能工作特点,注重业务水平、操作技能、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

五、考核程序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人事处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并发布考核通知。

(二)组织实施。教职工按照岗位职责任务、考核内容以及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表。各考核牵头单位根据学校考核要求和考核实施细则组织教职工开展考核工作。

(三)结果报送。教职工年度考核结果,高层次人才由人才办负责审核,其余教职工由人事处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拟确定为优秀档次的须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考核表经本人签署意见后,由各考核牵头单位汇总报送人事处。

六、考核结果确定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不超过应参加年度考核的教职工总人数的20%。优秀档次名额应当向一线岗位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教职工倾斜。

考核结果的确定标准如下:

1.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有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精通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

(3)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勉敬业讲奉献,改革创新意识强,工作作风好;

(4)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对社会和单位有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无教学事故;

(5)廉洁从业且在遵守廉洁纪律方面具有模范带头作用。

2.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档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熟悉本职业务,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

(3)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作风较好;

(4)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5)廉洁从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

(3)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性不强,工作消极,或者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4)能够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或者存在二级教学事故;

(5)能够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2)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3)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或者工作作风差;

(4)不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存在一级教学事故;

(5)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6)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教职工,由考核牵头单位对其进行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档次为不合格。

5.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的教职工参加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

同时受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七、申诉与复核

(一)教职工对考核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考核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二)考核牵头单位接到申诉后进行复核,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并同时报人事处和通知教职工本人;如教职工对考核牵头单位复核结果仍有异议,高层次人才可向人才办提出书面再申诉,其余教职工可向人事处提出书面再申诉,由人才办或人事处出具书面再复核结果,通知教职工本人及其所在考核牵头单位。

(三)考核牵头单位接到申诉后,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复核结果;教职工再申诉的时效期为接到复核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人才办或人事处应当自接到再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再复核并出具再复核结果。情节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相应时效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四)教职工提出再申诉,应当提交再申诉申请书、原复核决定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五)在考核牵头单位、人才办和人事处作出处理决定前,教职工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复核、再申诉的申请。

八、考核结果运用

年度考核是对教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全面评价,考核结果是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重要参考依据。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作为教职工调整岗位、职务、职级、工资和职称评定、各类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等的依据。

考核结果运用规则如下:

1.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按照岗位绩效工资相关文件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3)本考核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2.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

(2)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3)按照岗位绩效工资相关文件规定核减绩效工资;

(4)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员)等级;

(5)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3.教职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2)按照岗位绩效工资相关文件规定核减绩效工资;

(3)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4)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5)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受处理、处分时已按规定降低岗位(职员)等级且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为避免重复处罚,不再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4.教职工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档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九、相关要求

(一)对初次就业的教职工,在本校工作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对非初次就业的教职工,当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校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原工作单位提供有关情况。

教职工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可以根据干部人事档案有关记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综合认定。

(二)对学校外派的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挂职、援派、驻外的教职工,在外派期间一般由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单位进行考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若考核牵头单位为接收单位,则其最终考核结果须为接收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

挂职、援派、驻外半年及以上的教职工,在外派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档次的,不占派出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

2.学校派出学习培训、执行任务的教职工,经批准以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选派到企业工作、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进行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考核牵头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执行任务、创新创业的表现确定档次,由相关单位提供在外实际表现情况。

(三)强化党支部考核意见,尤其是师德师风考核,并可根据师德师风问题情节轻重程度及影响程度,采取一票否决制;强化党支部事权,教职工考核听取党支部意见。

(四)病假、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教职工,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确定档次。

(五)教职工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档次;结案后未受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党内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档次。

十、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指导意见》(浙农林大〔2011〕175号)同时废止。

 
[加入收藏]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欢迎关注浙江农林大学官方微博:
信息公开
学校概况
规章制度
规划计划
教学管理
科研管理
学生工作
干部人事
财务管理
基建资产
创业工作
监督工作
群团工作
社会服务
对外交流
校园安全
公共服务
其他

浙江农林大学信息公开网  |  网址: HTTP://XXGK.ZAFU.EDU.CN
联系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武肃街666号校长办公室  邮编: 311300  |  联系电话: 0571-63732700  传真: 0571-63740666  |  电子邮箱: xb@zafu.edu.cn
建议您使用 1280*800
及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