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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地方研究院管理办法 浙农林大〔2024〕135号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25/09/11 13:43:53阅读次数: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精神,完善学校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进一步拓展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发展空间,规范构建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异地科研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1〕37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省属高校与地方共建研究机构管理的通知》(浙教高教〔2024〕44号)等相关文件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地方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其类型包括科技类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研究院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学校统一领导和管理,主管部门为社会合作处(以下简称“合作处”),根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及其发展情况可委托相关学院具体管理。

第四条 研究院应依托学校科技与人才优势,结合学科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地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提供科技咨询、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业园区管理等服务,为地方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提供支撑,构建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科技创新平台。同时研究院应建立产教融合机制,为人才培养提供学生实践基地,搭建育人共同体。

第二章 设立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设立研究院应具备的条件

(一)设立研究院应符合国家、合作地方、学校总体规划和战略布局,着眼于学校科研工作的长期发展。

(二)双方合作基础良好,当地政府、企业与学校合作意愿强烈,拟依托的学院具有强烈的承接意愿和较好的社会服务能力,能够实现研究院的可持续运行。

(三)研究院能得到当地政府等共建方稳定的经费、科研工作场地及必要的软硬件支持。共建协议期不低于三年,原则上建设期内合作经费不低于100万元/年的运行经费和400万元/年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六条 设立程序

(一)合作处组织相关学院与地方政府洽谈,确定初步合作意向,达成基本共识,形成协议草案,并由相关学院提出初步方案,合作处形成建设方案。

(二)合作处就协议草案、建设方案与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进行会商,并会同当地政府进行协商,必要时应组织可行性论证。

(三)协议书与建设方案经会商通过后,分别报学校和地方政府审定,批准后学校发文成立相应研究院,并按照协议约定在当地注册。

(四)相关材料按要求报浙江省教育厅等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研究院的命名一般为:浙江农林大学××(地区)××(研究方向)研究院,英文名称命名规则为××(area)××(The research direction)Institute of Zhejiang A&F University。研究院运行法人主体的注册登记名称由学校与共建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职责与目标

第八条 研究院应积极主动与当地科技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学校与地方经济、科技、产业等有关信息,组织、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对接工作。

第九条 研究院应主动对接当地企事业单位,积极推介学校科技成果,宣传学校科研领域和技术优势;主动调研企事业单位的技术难题,及时反馈和搜集技术需求,积极组织学校科技人员承担地方与企业的重大科技项目。

第十条 研究院应针对当地产业发展方向,通过多种途径,积极推进学校科技成果在当地转让、孵化和产业化。

第十一条 研究院应根据当地需求,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相应规程为当地企事业单位开展相应层次和类型的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扩大学校在当地的社会影响力。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研究院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内设研究机构并报合作处备案。

第十三条 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研究院的校方理事长、理事、监事、正副院长人选由合作处和依托学院商议后提名,提交学校审议通过后任命。人选为中层干部的,须按学校干部管理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研究院应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制订财务、人事、资产、项目、绩效等方面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院务会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运行机制,并报学校备案。学校科研管理、成果转化、校地合作、国资管理、审计、财务、人事、研究生院等部门共同研究地方研究院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研究院应明确校内依托学院,依托学院全力支持对口地方研究院,研究院优先为依托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提供实习实践便利。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七条 队伍建设

(一)研究院人员队伍由学校在编在岗派出人员、共建方派出人员、自主招聘人员和研究生等组成。

(二)研究院院长、副院长聘期为3年,可续聘。聘期内需要调整的,报合作处审批后按相关流程重新选聘。

(三)学校在编在岗派出人员校内学科归属不变。参与研究院科研项目的派出人员,在项目执行期间严格遵守研究院科研项目管理规定。其他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解聘、辞退等由研究院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在聘用合同中明确。

第十八条 学校在编在岗派出人员不转人事关系,保留原任职务、职级和待遇。

第十九条 研究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参照学校年薪制、协议制形式制定人员聘任标准和薪酬体系,按程序经理事会批准,并报学校备案。校方派出的主要管理人员及共建方派出的全职主要管理人员待遇,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执行;研究院自主招聘的工作人员,招聘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其工资待遇、社会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由研究院负责。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研究院的资产根据归属关系进行监管,其中资产归属地方的,双方通过共建协议明确一方为主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应当聘请专业的会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合作共建方资助研究院的经费按照共建协议执行;研究院法人主体运行产生的各类经费,按照研究院财务制度执行。研究院的经费使用情况应按要求接受学校和共建方的监督、审计。

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向出资方报送经过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同时接受监事会、政府审计部门和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的考核实行校地双重考核,合作共建协议履约的考核以地方政府为主;校内考核由合作处和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研究院须对照共建协议,提供年度目标任务书、工作计划总结、统计年报。

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由合作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进行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合作处报学校予以处置。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如因运行出现困难致使存续期满无继续合作可能,由依托学院与共建单位协商后报合作处,合作处报请学校审议同意后终止协议,并由该机构负责人或共建单位按相关法规注销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派出到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违反者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及校内部门的名义成立地方研究院,违反者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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