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校内二级单位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校内巡察制度,对校内党政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校办企业、附属单位等二级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开展巡察监督。
第三条 巡察工作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纪委决策部署,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拓宽师生直接反映问题的渠道,发现问题,传导压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第四条 巡察工作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靠群众、发扬民主等基本原则,坚持聚焦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建设。
第五条 巡察工作坚持和完善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牵头组织协调、相关处室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学校党委负责。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纪委书记担任,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学校办公室、宣传部、审计处、发展战略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 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设在纪委办,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办主任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工作人员可从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抽调。
第八条 按照巡察工作计划,每次巡察工作前组成若干巡察组。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察组组长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九条 根据巡察任务需要,巡察组成员每次由巡察办从相关处室和单位抽调配备。巡察组成员应当具备政治坚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遵规守纪、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等基本条件,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文字综合能力。
第十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教育部门和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工作汇报;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向学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巡察办的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
(二)拟定巡察工作计划和方案,统筹、协调、指导巡察组开展工作;
(三)汇总巡察工作情况,及时向被巡察单位下达巡察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导抓落实;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服务保障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五)办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 巡察对象和范围是:
(一)学院(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校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其成员,行政部门负责人及其成员;
(三)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校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单位的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十三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情况
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是否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是否存在执行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政令不畅的问题;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理论中心组学习;是否按规定落实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是否认真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发扬党内民主,实行正确集中;是否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是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领导班子是否存在软弱涣散的问题;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存在不团结的问题;议事决策机制是否健全,是否落实党政共同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等要求;是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二级教代会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情况
是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求;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履行“一岗双责”;是否支持本单位纪委(纪检委员)履行执纪监督问责职责;是否按规定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防控;是否落实党务公开、院务公开;本单位规章制度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在履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廉洁纪律,是否存在以权谋私的问题。
(四)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纠正“四风”情况
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是否存在“四风”问题;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存在“庸、懒、散”及“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等问题;是否存在领导班子成员与教师抢资源的情况;是否存在损害师生利益的问题;是否存在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问题。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存在侵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
(五)选人用人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干部;是否落实党员和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是否按规定程序开展教师引进和聘用、职称评聘、评奖评优、发展党员等工作。
(六)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
是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有无私自设立账外账、小金库问题;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津补贴的问题;是否存在违规发放劳务费的问题;是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
(七)巡察工作中需要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采用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常规巡察原则上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提高针对性,根据情况对需要巡察的单位进行巡察;专项巡察主要围绕二级单位中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倾向性问题,以及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察整改情况,适时进行巡察。常规巡察工作时间一般掌握在15日左右,专项巡察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巡察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展巡察工作前,巡察办应当向相关处室了解被巡察单位有关情况;
(二)巡察办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巡察工作方案审定后,巡察办根据巡察工作内容,从相关处室抽调人员,组成巡察组,提前向被巡察单位下发巡察工作通知书;
(四)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向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或负责人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察工作目的和任务;
(五)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委处理;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可以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或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巡察组对巡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巡察办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学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七)巡察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对巡察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巡察工作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提交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八)巡察工作报告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巡察办应当及时将巡察组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下达至被巡察单位;
(九)根据实际情况,巡察办可以通过组织回访、听取汇报、实地督导等方式,督促指导被巡察单位的整改落实工作。
第十六条 巡察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汇报。重点是被巡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两个责任”落实情况,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决议决定,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个别谈话。主要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个别谈话;视巡察任务需要,可与单位中层干部或职工代表谈话,了解相关情况。
(三)民主测评。根据巡察任务设计民主测评表、问卷调查表,在适当范围内对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
(四)调阅资料。根据巡察工作需要,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
(五)受理信访。接受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对反映的情况,视情形作出处理。
(六)走访调研。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的下属单位或有密切关联的单位进行调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从不同侧面了解巡察对象的相关情况。
(七)列席会议。巡察组组长可以列席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的会议、党政联席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
(八)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办整改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报送巡察办。
学院(部)党政负责人、部门及其他单位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巡察组进驻、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九条 巡察组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条 巡察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类存档。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将巡察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移交巡察办统一保管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被巡察单位师生员工反映强烈、属于巡察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该报告没有报告的,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和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如实汇报并提供巡察组所需的信息和文件材料;认真纠正存在的问题,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
违反前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巡察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学校党委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巡察情况汇报。建立健全巡察工作协调、沟通机制,及时研究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将巡察成果运用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运用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把巡察工作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绩效等结合,把巡察结果作为加强和改进二级单位党建工作、促进二级单位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农林大学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约谈,是指学校党委、纪委针对全校各部门各单位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重要工作部署情况,以及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约见谈话的形式予以监督的举措。
第三条 约谈对象为全校教职员工。
第四条 廉政约谈必须坚持主动监督、注重防范、实事求是、立足教育、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早警戒、勤提醒、常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勤政廉政。
第五条 约谈分类
(一)学校党委书记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学校纪委书记与各职能部门、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工作(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四)各职能部门、学院(部)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间的约谈。
第六条 约谈内容
(一)例行工作约谈。了解中层正职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其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在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起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效果的常规组织谈话。
(二)预防提醒约谈。针对党员干部开展以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廉洁自律意识,增强遵纪守法自觉、廉洁从政自觉、履行“一岗双责”自觉,提高抵御腐败侵蚀能力为目的的组织谈话。
(三)询问警示约谈。针对有反映问题线索,需要全部或者部分找党员干部本人进行询问核实,或者发现党员干部有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督促其主动向组织澄清或说明问题的组织谈话。
(四)纠错诫勉约谈。针对存在轻微违纪违规现象和问题,给予适当处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纠错诫勉为目的的组织谈话。
(五)问责处分约谈。针对因履职不到位等原因,给予问责处理的党员干部;或者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开展以帮助其正确对待处理,深刻反思错误,切实吸取教训为目的的组织谈话。
第七条 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教职员工发生违纪违规情况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部门或单位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上级和学校有关正风肃纪工作规定和要求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八条 约谈程序
(一)确定约谈人。根据约谈主题和内容性质,由党委办公室或纪委办公室确定约谈分类及约谈人。
(二)通知约谈对象。提前三天,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将约谈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
(三)开展约谈。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指出约谈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认真听取约谈对象的情况介绍及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约谈要求
(一)约谈前要制定约谈方案、约谈提纲、问题清单。
(二)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要做好约谈记录,约谈结束时,约谈人、约谈对象需在约谈记录上签字。
(三)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谈话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透露投诉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反映材料等具体信息,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五)约谈对象应当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规定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六)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予以补谈。
(七)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学校党委书记及领导班子成员开展的约谈由校党委办公室做好记录;学校纪委书记开展的约谈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各职能部门和学院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间的约谈,由约谈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人员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一条 约谈问题的整改落实
(一)进行预防提醒约谈和询问警示约谈的,约谈对象应当及时表明态度,自我深刻反思;进行纠错诫勉约谈和问责处分约谈的,约谈对象应当及时表明态度,深刻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在约谈后三日内形成书面整改措施,报约谈人同意后实施整改;
(二)约谈对象在整改期限内应当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三)建立约谈工作档案,学校纪委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整改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约谈对象为中层干部的,约谈及整改情况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农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二级党组织积极履行主体责任,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浙委〔2011〕11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考核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党委成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办,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党委考核的对象为各学院(部)领导班子、各部门及全体中层干部。
第五条 对中层以下干部的责任制考核,由各单位中层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学院(部)领导班子、部门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年初有安排部署,年终有总结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每学期能认真分析研究一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
(三)及时传达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师德师风及廉政教育等学习活动。
(四)注重制度建设及执行,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法规、制度。
(五)发现违纪情况及时上报,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信访调查和案件查处工作。
(六)积极推进校(院)务公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秉公办事。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七)纠正违反职业道德的不正之风及效能监察工作情况。
第七条 对中层干部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积极履行“一岗双责”,并做好工作记录。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真负责,敢抓敢管,坚持原则。
(三)对责任范围内的管理对象,坚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批评制止,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报告和反映,并协助查处。
(四)严格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五)本人和责任对象(分管工作所辖人员)有无因违反纪律受到组织处理的情况。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方式主要为年度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考核。
(一)年度考核,与组织考核相结合,与学校年终考核一并进行。对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结合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进行;对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结合个人年度考核进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把职责范围内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写入年度工作总结,与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一并述职、一并接受测评。同时,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对照《浙江农林大学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进行自查自评,并撰写自查报告。
(二)专项考核,原则上结合领导干部任期考核进行。由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或座谈会为主要形式。
第九条 领导小组及时发布考核通知,明确考核时间和具体要求。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结合《浙江农林大学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打分和自查报告,参考组织考核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向领导小组汇报,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各被考核单位等次。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领导班子、各部门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领导班子、各部门考核优秀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重视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实行标本兼治,对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三)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敢抓敢管,措施得力,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显著,年度内没有发生违纪违法案件。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领导班子、各部门考核合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部署、有检查;
(二)源头治理工作开展较好,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措施落实较好;
(三)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所辖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明显。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领导班子、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不合格。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重视,导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出现严重问题;
(二)治本措施不落实,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遏止,屡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三)对所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对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
第十五条 对中层干部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一)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责任范围内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导致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对责任范围内出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不重视,查处不力;
(三)不能按党风廉政法规严格要求自己,自身存在明显的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抄送党委组织部,作为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同时,中层干部个人考核情况放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学院(部)领导班子、部门,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正职中层干部的年度评优资格。
对考核“一票否决”的中层干部,学校组织的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对考核中发现需进行责任追究的单位或个人,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印发的《浙江农林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农林大学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