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上级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对象是学校中层干部。
第三条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做到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第四条 廉政档案中要记载的主要内容是:
(一)述职述廉述德述法情况;
(二)向组织报告个人重要事项情况;
(三)家庭基本情况;住房情况及其它房产情况;本人收入申报情况、兼职及家庭社会关系(配偶及子女)等。
(四)收受礼品礼金上交登记情况;
(五)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
(七)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表彰奖励情况;
(八)信访举报及处理情况;
(九)因违反有关制度、规定而受到批评、诫勉谈话和受到处罚的情况;
(十)其他需收入廉政档案的情况。
第五条 廉政档案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
(一)纪委办、监察处负责廉政信息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负责提供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其它有关材料由校纪委办、监察处统一布置或以实时记录的方式收集、整理。
(三)个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单位和部门提供的材料,要在材料上载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四)干部晋升、退休、辞职、调离学校、病故或被开除公职,其廉政档案应继续保存三年,三年后经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廉政档案的运用范围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情况;
(二)为干部考核、业绩评定、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情况;
(三)为进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及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情况;
(四)为进行责任追究、案件查处提供情况;
(五)为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条 廉政档案的调阅
(一)廉政档案仅提供上级领导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了解有关情况时使用;
(二)廉政档案不外借,查阅廉政档案,必须由查阅单位出具证明,并经校纪委书记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翻阅、复印、抄录卷内材料;
(三)实行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得查阅自己及近亲属的廉政档案。
第八条 廉政档案的管理
(一)设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设施,由纪委办、监察处按照干部档案管理方法和要求集中存放和管理,按件整理归档,分类排列,实施一人一档管理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修改、损坏、丢失、伪造和泄露档案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在廉政档案建立、管理和查阅使用过程中,有瞒报、不报、泄密、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廉政档案作为工作档案使用,不存入组织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监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