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辅导员工作队伍,切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学生工作水平,根据中发〔2004〕16号、教育部2006年24号令和浙教工委〔2010〕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专职辅导员是指直接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院党委(总支)副书记等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一线专职辅导员是专职辅导员的一部分,是指专职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不含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等;
兼职辅导员是指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包括直接带班的学院、部门工作人员及研究生等。
第三条 辅导员在学院党委(总支)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所带年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在校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牵头做好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相关工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条例余下章节规定中的辅导员专指一线专职辅导员,其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配备与聘任、培养与培训、考核与奖惩、职称晋升与待遇、职业发展等,依据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学生工作的实际问题。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大局观念和自律意识,不计较个人得失。
3.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作风正派,生活严谨,胸襟宽广,热爱学生;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影响和教育学生。
4.具有较完善的知识结构。既掌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又具有比较广博的现代科学知识,有良好的文化素养。
5.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实际工作能力。熟悉学生的思想和心理,掌握学生教育和管理的规律和方法,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6.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备高等学校教师任职条件;中共党员。
第三章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1.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3.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以及网络舆情,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心理和生活等状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为学生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熟悉青年学生成长的规律和特点,根据不同对象,做好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4.围绕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专业思想、学习方法和职业规划等采取各种措施,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切实加强学风建设。
5.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参与开展就业跟踪调查工作。
6.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工作,积极做好学生党、团员的培养、教育、发展和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7.认真做好学生的非课程因素评价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比工作。掌握学生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参与学院有关学生表彰和违纪处理等工作。
8.引导和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努力提高校园文化活动的品位,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9.负责学生档案管理,掌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办理有关学生事务的手续,做好有关学生情况的统计工作。
10.参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组织的有关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参与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参与新生入学、军训等环节中的教育与管理工作,深入学生公寓开展教育管理工作。参与“思想品德”、“形势政策”、“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的教学工作。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每学年至少撰写1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管理论文。
11.认真做好学生骨干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发挥学生骨干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的作用。重视心理异常、经济困难、学习困难等几类学生群体的帮扶和管理,积极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12.认真完成学校和学院党政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聘任
第七条 辅导员的配备和聘任
1.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学校根据学生人数按照1:200和1:300的师生比例分别设置本科生和研究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
2.学校成立辅导员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招聘工作,其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3.招聘程序:每年年底各用人单位向人事处和学工部上报用人计划;次年年初人事处审核并公布招聘名额及条件;应聘者报名;人事处、学工部进行资格审查和初选;应聘者参加统一组织的笔试;学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面试考核;候选人公示;校长办公会批准;学校聘任。
4.辅导员的临时调整和兼职辅导员的聘任由学工部(研工部参与研究生辅导员的调整、聘任)和所在学院党委(总支)考察,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审定。
5.辅导员一般应任职四年以上,入住学生公寓三年以上。
第五章 辅导员的培养与培训
第八条 辅导员的培养与培训
1.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采取日常培养与正规培训相结合,组织培养与个人学习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2.辅导员的培养,着重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理论教育,同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和职业发展指导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3.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在职或脱产进修等方法,不断提高辅导员学历水平,具体参照学校《教职工报考研究生暂行规定》执行。同时,要为辅导员创造条件和加大培养,使他们能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创业基础、党课和团课等教学工作。
4.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制度,所有辅导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岗位培训,坚持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
5.学校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用于培训、科研和考察等活动;积极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有计划地组织优秀辅导员到国内外进行学习考察;定期开展工作研究和交流,举办辅导员工作沙龙,提高辅导员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6.辅导员经学工部和人事处同意,参加心理咨询、职业指导规划、创业指导咨询等专题培训,学校每四年给予每位辅导员一次报销专题培训费用的机会。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后,学校全额报销培训费和差旅费;未获得资格证书的学校报销培训费和差旅费总额的50%。未满服务期离开学校者须相应返还学校支付的培养费用。
7、每年选拔、推荐部分优秀骨干到地方或上级部门进行挂职锻炼。
第六章 辅导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辅导员的年度考核
1.辅导员考核以年度为单位,每年度考核一次,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进行,由学工部、研工部、学院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
2.辅导员的考核内容,为本条例所规定的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实绩等。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和能力,尤其是在完成重大任务中的表现,重点是对其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
3.辅导员的考核由学工部牵头具体负责实施,考核程序包括:个人总结;学生评议;学院测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考评小组评定;学校审定。
4.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优秀名额比例略高于全校管理人员平均水平。
5.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
(1)不接受工作任务,屡教不改的;
(2)屡次不能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疏于教育管理而发生学生严重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4)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置的;
(5)与学生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学生党员发展、评优、评奖和困难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7)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故意包庇或纵容学生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辅导员的奖惩
1.辅导员的先进评选。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辅导员,评选比例为在岗一线专职辅导员总数的10%,授予“浙江农林大学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在向省厅级或国家级推优、晋升职称职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凡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辅导员,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或予以解聘。
第七章 辅导员的职称晋升与待遇
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职称晋升
1.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小组,具体负责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组成。
2.专职辅导员可参加思政教师系列的职称评审,并把专职辅导员的工作实绩作为职务聘任的重要条件,成绩突出的可破格晋升。
第十二条 辅导员的待遇
1.辅导员按规定了解有关文件精神、查阅有关资料和参加有关会议。
2.专职辅导员在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担任辅导员工作满10年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可以申请享受管理6级职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担任辅导员工作满15年或具有正高以上职称的,可以申请享受管理5级职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申请对象其中必须有一年年度考核优秀,或评上学校优秀辅导员、先进工作者。其岗级待遇确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党委(总支)提出意见,报学工部审核,最后由人事处研究确定。评聘具体条件以当年通知为准,每次评聘比例不超过辅导员总数的3%。
3、学校为一线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发放通讯补贴。
4.辅导员入住学生公寓免收房租费,水电费在限额内免费使用,并发放入住公寓补贴。入住期间为其提供必需的家具(床、桌、椅等)和免费租赁空调。
第八章 辅导员的职业发展
第十三条 辅导员的职业发展
1.鼓励和支持一批骨干攻读相关学位和业务进修,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向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原则上本科毕业本岗位工作满2年,且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攻读相关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报考本校相关专业可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申请攻读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的,根据工作需要择优推荐(年度推荐人数不超过辅导员总数的10%),全脱产学习一般不超过1年,毕业后一般不得转岗。申请调离学校者在计算服务期时增加其脱产学习的时间。
2.辅导员作为学校青年后备干部、党政管理骨干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可选拔担任有关党政及群团领导职务。学校机关各部门在招聘人员时优先考虑从辅导员队伍中选拔。分团委书记选聘和调整,由校团委和所在学院党委(总支)考察确定,原则上要求管理8级或中级职称及以上辅导员担任。
3.由学工部推荐向党群和行政部门输送,从事管理工作。
4.向教学、科研工作岗位输送,担任专任教师。辅导员确有研究专长,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学科认可,学工部、人事处同意,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可报考、攻读博士学位,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专任教师。
5.对不适合从事学生工作的辅导员,转岗、分流到适合其发展的岗位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