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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组织员工作条例 浙农林大党〔2014〕28号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9/04/24 16:08:41阅读次数:次】
 

 

为了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组织员的配备

 

1.党委组织部确定组织员设置基本原则和配备条件,各二级党组织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2.党委组织部可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党委建制且党员规模达到300人以上的学院(单位)应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根据工作需要和从严控制的原则,各二级党组织可配备兼职组织员。

 

3.专职组织员列入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兼职组织员可以从在职教职工或退休人员中聘任。

 

二、组织员的任职条件

 

1.中共党员,党龄一般在3年以上,党性强,作风正,能密切联系群众。退休人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身体健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

 

3.热爱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

 

4.原中层干部聘任专职组织员一般应担任过学校中层干部两届以上。

 

三、组织员的聘任程序

 

二级党组织根据配备的基本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组织员聘任需求,报党委组织部审批。二级党组织开展具体聘任工作,程序如下:

 

1.发布招聘公告:二级党组织发布组织员招聘公告。

 

2.个人申报:应聘人员自行报名,填写应聘登记表。

 

3.资格审查:二级党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确定人选:二级党组织确定聘任人选,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四、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1.负责基层党组织党员发展计划的制订,做好党员发展以及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和转正工作。在发展对象的条件和入党程序上发挥把关作用,并注意研究和总结党员发展工作的经验。

 

2.负责全面审查发展对象的材料,同发展对象谈话,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后应当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二级党组织汇报。

 

3.协助组织部门了解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情况,调查研究党建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二级党组织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

 

4.协助学院对基层党组织落实中心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5.协助做好党校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培养。

 

6.协助二级党组织建立党员考核和退出机制。

 

7.协助做好学院“党员之家”建设。

 

8.推进学院党代表任期制的实施,做好党代会提案的收集、整理、调研等相关工作。

 

9.完成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组织员的纪律

 

1.必须正确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

 

2.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决执行新时期党员发展工作方针,不徇私情,不搞不正之风。对入党手续不全或不具备入党条件的人,不得同意其入党。

 

3.遇到复杂问题,要请示有关领导和组织部门,避免个人决定重大问题。

 

4.组织员代表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和教育,一定要严肃认真,不得委托非组织员代行组织员职责。

 

六、组织员的待遇与工作经费

 

1.专职组织员应担任学院党委(总支)委员。

 

2.专职组织员的职级、待遇由学校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或本人任职情况确定。兼职组织员待遇根据工作情况给予一定工作量补助,由学院统筹安排。

 

3.组织员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二级党组织党建经费预算。

 

七、组织员的管理与考核

 

1.组织员在党委组织部的宏观指导下开展工作,由所在二级党组织领导和管理。

 

2.党委组织部负责对组织员进行业务指导,定期召开组织员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讨新时期如何做好党员发展、管理与基层党建等工作。

 

3.组织员聘期四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组织员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二级党组织负责,考核结果报党委组织部备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任职资格和相应的岗位津贴。

 

八、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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