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浙江农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规定,设立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科建设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对全校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第三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应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监督,遵循学科发展规律,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促进学科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应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总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兼任秘书长)。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组成与选聘办法按照校学术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学科建设委员会审定或评定。
(一)校级学科的发展规划与年度发展目标;
(二)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定或评定的相关事务。
第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
(一)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章程;
(二)校学科发展规划及重要政策、制度;
(三)学科设置、撤销与调整的办法;
(四)省(部)级以上(含)重点学科的立项推荐、建设目标任务、评估考核;
(五)重要学科平台资源的配置方案;
(六)学科考核评估办法以及校级学科的年度考核;
(七)校级学科的年度发展经费预算审核;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相关事务。
第八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科建设委员会,由学科建设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开展学科建设专题调研,提出学科建设相关咨询意见、建议方案;
(二)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科建设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九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出席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以上(含),会议方可举行。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评议方式形成决议。
(二)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参会人员的2/3以上(含)同意,表决结果方为通过。
(三)学科建设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评议学科建设事务,经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投票形成决议。
(四)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审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和重要性,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五)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审定或者评定的事项,如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六)需要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外泄。
第十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本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原则上每年3次缺席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的委员,视同自动辞去委员职务,本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学科建设委员会出现委员缺额需等额增补,增补工作按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办理。
第十一条 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科建设水平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科建设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学科建设办公室,其运行经费纳入校学术委员会经费预算,经费支出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原《浙江农林大学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章程》(试行)(浙农林大[2014]114号)同时废止。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科建设委员会。
浙江农林大学教师评价与发展专门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浙江农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规定,设立教师评价与发展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对学校人才和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第三条 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监督,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致力于学校人才和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学校师资队伍整体水平。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应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总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兼任秘书长)。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组成与选聘办法按照校学术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家组审定或评定。
(一)教师学术评价标准;
(二)校级及以上各类人才评审、选拔和推荐;
(三)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定或评定的与教师评价与发展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家组审议,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决策。
(一)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章程;
(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师对外交流与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校级及以上各类人才评审、选拔和推荐的办法;
(五)教师专业发展与培养项目评审和推荐办法;
(六)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与教师评价与发展相关的事务。
第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应由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和教师评价与发展事务相关的全局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师评价与发展相关事项的经费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九条 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出席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以上(含),会议方可举行。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评议方式形成决议。
(二)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参会人员的2/3以上(含)同意,表决结果方为通过。
(三)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评议师资队伍建设等事务,投票形成决议。
(四)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审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和重要性,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五)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审议、审定或者评定的事项,如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六)需要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外泄。
第十条 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本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原则上每年3次缺席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视同自动辞去委员职务,本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出现委员缺额需等额增补,增补工作按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办理。
第十一条 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人事处,其运行经费纳入校学术委员会经费预算,经费支出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原《浙江农林大学教师评价与发展专门委员会章程》(试行)(浙农林大[2014]114号)同时废止。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教师评价与发展委员会。
浙江农林大学教育教学专门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浙江农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规定,设立浙江农林大学教育教学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教学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育教学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对人才培养等工作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第三条 教育教学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监督,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学生在人才培养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 教育教学委员会委员应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教育教学委员会总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兼任秘书长)。教育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教育教学委员会委员组成与选聘办法按照校学术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教育教学委员会审定。
(一)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二)人才培养方案以及招生政策指导意见;
(三)本科专业、学位点、课程的建设与评估办法;
(四)优秀教师评选和违纪教师处理条例;
(五)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办法;
(六)创新创业教育相关制度和办法;
(七)学校认为需要研究的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教育教学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提交教育教学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专家组进行评定。
(一)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及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推荐;
(二)省(部)级以上(含)教学改革和建设重要项目的评选及成果推荐;
(三)学校认为需要教育教学委员会评定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教育教学委员会审议,并提交相关机构决策。
(一)教育教学委员会章程;
(二)专业和学位点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办法;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
(四)与学校人才培养相关的建议和改革策略。
第九条 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教育教学委员会审议。
(一)学校中长期教育教学发展规划;
(二)人才培养、学位评定等有关重大规章制度和条例;
(三)学生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四)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教育教学相关的事务。
第十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通报教育教学委员会,由教育教学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教育教学事务相关的全局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重大办学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办法;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国(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教育项目合作;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教育教学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教育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出席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以上(含),会议方可举行。
(二)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参会人员的2/3以上(含)同意,表决结果方为通过。
(三)教育教学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评议教学相关的学术事务,经教育教学委员会委员投票形成决议。
(四)教育教学委员会会议审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和重要性,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五)教育教学委员会审议、审定或者评定的事项,如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六)需要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外泄。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本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原则上每年3次缺席教育教学委员会会议的委员,视同自动辞去委员职务,本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教育教学委员会出现委员缺额需等额增补,增补工作按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办理。
第十三条 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教育教学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其运行经费纳入校学术委员会经费预算,经费支出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原《浙江农林大学教学与学位指导专门委员会章程》(试行)(浙农林大[2014]114号)同时废止。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教育教学委员会。
浙江农林大学科研与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章程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浙江农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规定,设立浙江农林大学科研与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授权,负责拟定和审议学校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相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范,组织开展宣传与教育等相关活动,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应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监督,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坚持“学生为本,学者为重,学科为基,学术为要”的理念,提高学校科技创新能力,弘扬良好的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声誉,引导广大师生树立法制观念,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努力提高学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 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应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总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1名。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组成与选聘办法按照校学术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每届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任期和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致,委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委员因退休、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推荐提名,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产生。
第七条 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科技处,其运行经费纳入校学术委员会经费预算,经费支出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鼓励科技创新,树立学术风范,倡导学术道德,开展科技创新政策和学术道德规范的宣传和指导。
第九条 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审定或评定。
(一)校级及以上各种平台、项目、成果、科研团队的推荐办法;
(二)科学研究考核评价标准;
(三)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定或评定的其他科研与学术道德事项。
第十条 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家组进行审议或评议,并提交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做出决策。
(一)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二)科学研究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科学研究重大政策、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或评议的其他科学研究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学校下列事务应当提交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家组进行审议或评议。
(一)限项推荐校级以上各种平台、项目、成果、科研团队等;
(二)科学研究等各类学术奖励的推荐;
(三)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或评议的其他科学研究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议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分析和研究学校在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以下方面提出建议。
(一)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和政策;
(二)学校全局性的学术道德事件中,对权威性和中立性专家的选聘;
(三)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道德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组织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审议调查报告,向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 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出席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以上(含),会议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在科研和学术道德问题上,应如实记录少数人的意见。参会人员的2/3以上(含)同意,表决结果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评议科研与学术道德相关事务,经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投票形成决议。
第十八条 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和重要性,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如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需要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外泄。
第二十一条 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向本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原则上每年3次缺席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会议,视同自动辞去委员职务,委员会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撤销其委员资格。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出现委员缺额需等额增补,增补工作按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科研与学术道德水平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学术不端定义、调查与认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6年第40号令,本章程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有下列之一的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学术不端调查与认定程序
(一)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以书面方式实名向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委员会秘书处视情况予以受理。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教职工或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委员会秘书处将主动进行调查认定。
(二)委员会在接到举报或学校委托事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共同讨论,及时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立案调查。
(三)对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委员会秘书处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由秘书处书面告知举报人。如举报人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立案调查由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组成相对独立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调查小组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调查期限根据调查需要而定,一般不超过四十个工作日。调查小组须就所举报的问题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并对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如何定性做出初步结论。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调查结论须由调查小组投票通过,并且由调查小组应到人数2/3以上(含)成员同意方为有效,少数意见应列入报告。
(五)调查结论形成后,调查小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到场当面告知调查结论,同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被举报人对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经调查小组成员一人动议和一人附议,调查小组可对已有调查结论重新讨论和表决。调查小组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若被举报人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经两次通知未能向调查小组作陈述的,视为被举报人放弃权利,调查小组可直接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
(六)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并提出处理建议。如有必要进行听证会,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进一步说明情况或提供新的证据。审议决定须投票通过,应到人数2/3以上(含)同意方为有效。
(七)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异议。
(八)委员会秘书处接到书面异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五位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对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如果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经两次通知未到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作陈述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委员会代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建议的决定。如果认为调查小组的调查结论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另行组成调查小组,按第二十五条第(二)至(七)条程序进行复议。复议决定须由委员会代表投票通过,应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九)经过上列程序后,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者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作最终裁定。
(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最终裁定,经过相应的处理程序,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秘书处在受理实名举报过程中,校学术委员会作出最终处理意见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表决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调查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较大影响或后果的,应对相关人员予以追责,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原《浙江农林大学科学研究与学术创业专门委员会章程》(试行)《浙江农林大学学术道德建设专门委员会章程》(试行)(浙农林大[2014]114号)同时废止。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科研与学术道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