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财会〔2018〕21号)、《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通知》(浙财会〔2018〕34号)、《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实施政府会计制度的意见》(教财〔2018〕6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保证2019年1月1日政府会计制度有效贯彻实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等决策部署,执行以“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为核心的政府会计体系,全面实施政府会计制度,提升学校财务管理水平,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政府会计制度实施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加强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任副组长,组成成员为学校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科学合理设计政府会计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任务,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同,按责任分工要求,梳理问题清单、责任清单,重点在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制订工作措施,确保政府会计制度整体、协同推进实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部门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实施工作联络员,负责政府会计改革实施及沟通协调工作。
办公室工作职责:落实协调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政府会计制度科目、报表等新旧制度衔接相关工作;重点推进资产清查、往来款清理及核销、合同清理、科研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协同推进内部控制建设,落实政府会计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具体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政府会计核算和报告体系
及时调整和更新会计信息系统,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清理旧账、建立新账,做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构建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的会计核算模式,为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做好准备,实现“双功能、双基础、双报告”的改革目标。
责任单位:计划财务处、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
(二)完成资产核查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明晰资产使用责任主体,清理核实和归类统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库存物品、对外投资等资产数据,完善固定资产信息,包括投入使用时间、类别、折旧年限、使用部门、用途(教学、科研、行政)等。建立资产、财务工作联动机制,确保资产、财务数据动态匹配,全面提升数据质量。
责任单位: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科技处、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
(三)清理分析往来款项
全面开展往来款项专项清理和账龄分析,做好坏账计提准备工作。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按规定程序及时核销往来款项,建立往来款项定期清理机制。
责任单位:计划财务处
(四)清理长期股权投资
全面清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理顺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查实被投资单位的账面数据和本单位应享有的权益份额,保证账户余额与被投资单位账面数据一致,确定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方式,并按照要求做好权益法核算方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和补登工作。
责任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五)规范合同管理
加强各类合同的清理规范工作,明确责任主体,优化业务流程,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和统一的合同信息管理系统。收入类合同应明确收入权责确认依据和时点要求,支出类合同应明确付款依据和进度时间,为按权责发生制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学校办公室、相关合同归口管理单位、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
(六)清理基本建设会计账务
进一步清理基本建设会计账务,按规定及时办理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固定资产入账等手续,为取消基建会计账套、统一基本建设业务的会计核算准备条件。
责任单位:校园建设与公共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
(七)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以政府会计制度实施为契机,“一库一表”建设与抓手,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学生管理、科研管理、教务管理等各业务系统;推进财务信息系统与各业务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逐步构建覆盖经济活动全过程的信息平台,实现经济业务的网络化、平台化、智能化,为政府会计实施提供技术支撑,确保单位会计信息系统所生成的信息能够满足政府会计改革的需要。
责任单位: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计划财务处
(八)建立受托代理资产管理机制
进一步清理学校大帐中的代管款项科目,按大类建立受托代理资产管理机制,确认受托代理资产的核算模式。
责任单位:计划财务处
(九)确定新系统下相关核算制度与流程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与软件公司要求,及时确定相关核算制度与部分业务流程,比如:资产入账流程、固定资产折旧模式、长期股权投资方法、库存管理核算模式、无形资产及研发支出核算方式、待摊费用方式确认、其他应收款分析、坏账准备计提方式、基建合并问题、收入确认方式、租金确认方式等。
责任单位:计划财务处、相关业务管理单位
四、其他要求
(一)明确资产负债清查结果报送时间,所有资产负债清查结果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报送计划财务处。
(二)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及新制度的规定,逐个对比分析现行财务、资产、基建等相关制度,及时更新调整,确保各项改革工作推进并予以固化。
(三)对实施政府会计制度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改进,不断完善学校整体财务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