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浙江农林大学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农林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学生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学术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4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比例不低于10%。
学术委员会的人数为不低于43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学校共享院士及在岗非全职的高端人才代表等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能够把握所在学科领域的学术内涵和发展方向,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在岗全职教师,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学校根据学科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院(部)的委员候选人推荐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学院(部)委员候选人。
学校党政领导、“两院”院士等相当层次人才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确定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当然候选人。
学校召开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会议,根据选举办法,民主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表决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校长聘任。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视情况设置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可根据需要,增设名誉主任委员。名誉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不担任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教师评价与发展、教育教学、科研与学术道德建设4个专门委员会。可依据学校发展需要,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学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常规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者,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 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 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三)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原则上每年3次缺席学术委员会(含专门委员会)会议,视同自动辞去委员职务;
(六)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对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负有主要责任者;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者。
第十一条 出现委员缺额需等额增补,由所在学科归属学院(部)的学术分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候选人名单,由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总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专门委员会委员均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兼任秘书长)1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方案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与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后形成草案,由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专门委员会委员在各专门委员会中可交叉重复任职。
第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应充分考虑学科平衡,原则上为9-17人的单数,由不同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院(部)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向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做年度工作报告,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二)决定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有关学术事项,并代表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汇报已审议决定的学术事项;
(三)提名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
(四)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务组织、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等工作;
(二)负责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三)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学院(部)学术委员会事宜,列席校学术委员会会议;
(四)负责督办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五)负责完成学术委员会及主任委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制(修)订专门委员会章程,经学术委员会审定,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学术分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修)订章程,按照章程审议或审定本学院(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负责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学术事项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享有学术委员会委员相应的权利。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熟悉相关学术事务管理规范,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按要求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严格遵守会议讨论的保密事项;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师资队伍与实验室建设规划,以及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学术发展规划;
(二)设置或撤销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平台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修正的指导性意见以及招生标准与办法等;
(六)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定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或授权的专家组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教授聘任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境)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与教学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师资队伍建设等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国(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和学术待遇,并可同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汇总审核,报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后上会。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缺席会议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表决。
学术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应该当场公布,由主任委员签署后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对学术委员会的终局结论仍有异议,可递交至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裁决。
学术委员会审议、审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对涉及的议题或提案可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学风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需对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意见与建议的采纳情况做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关职能部门、学院、学科应积极落实执行。未经学术委员会会议授权许可,其他会议不得替代学术委员会对相关学术事项做出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征求学术委员会委员意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批准后公布执行。各专门委员会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农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浙农林大[2014]114号)同时废止,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