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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修订) 浙农林大〔2017〕156号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9/04/24 15:59:55阅读次数: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日常培养管理与学位授予工作,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 培养过程管理

 

一、师生互选

 

  (一)师生互选一般在新生入学后第一个月内完成。

 

  (二)师生互选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布置,学院组织,学科实施,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未确定导师的研究生,可由所在学科指导其选修必要的课程,在开题报告前还不能选定导师者,终止对其培养。

 

二、个人培养计划

 

(一)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是对研究生制订培养计划及实施培养全过程的指导性文件,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实践环节、学位论文、毕业与学位授予等内容要求。

 

(二)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是研究生在学期间对课程学习、研究方向、实习实践、学位论文要求及其时间安排等做出计划或说明。培养计划应依据所在学位点的培养方案、选题方向以及个人学术背景,在导师(组)指导下于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由学科审核、报学院、研究生院备案。

 

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培养计划,需经导师同意后修改,学科审核,学院审批备案。

 

三、课程管理

 

  (一)课程组织管理

 

  1.课程实施校、院两级管理。校级公共课程由研究生院安排,其他课程由学院、学科安排。

 

  2.研究生院、学院须对课程任课教师进行审核,确保各学位点教学评价优秀的任课教师比例,保证教学质量。

 

  3.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表确定的时间、地点履行教学任务,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上课时间或地点的,校级公共课程报研究生院审批,其它课程报学院审批。

 

  4.研究生院、学院组织教学督查组,对教学质量进行督查,并组织学生评教,督查和评教结果与承担教学任务、课时酬金挂钩。

 

  (二)课程学习

 

1.实行学分制管理,学位点学分要求严格按培养方案执行。

 

2.研究生应根据既定的培养计划选课,如确实需要调整课程,应在第一学年内,向导师、学科和学院提出申请,修改课程修业计划,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第一外国语(英语)免修免考,该门课程成绩按照年级平均成绩计。

 

(1) 本科为英语专业,已通过专八水平考试;

 

   (2) 英语水平考试成绩GRE1000GMAT670IELTS6.0,托福≥80

 

   (3)大学英语六级水平考试总分成绩、听力单项成绩均达到对应总分(满分)60%及以上。  

 

   4.需要在校外听课者,由研究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及所在学科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外校听课所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或所在学科、学院自理。未办理校外听课手续者,研究生院不予承认其成绩和学分。

 

  ()课程考核

 

  1.课程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均以百分制记,60分及格。

 

   2.研究生应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

 

   3.因特殊原因须中断某课程学习者,需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并及时删除选课,否则按“0分”处理。

 

   4.旷课学时达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或逾期未交课程论文的,均按“0分”处理。

 

5.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需补考:

 

(1)已选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

 

   (2)申请“缓考”;

 

   (3)未进行网上选课造成成绩登记缺失。

 

   6.课程成绩登记为“0分”者,需随下一年级重修,并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缴纳重修费用。

 

   ()成绩管理

 

  1.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获得学分。所有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在毕业时归入档案。

 

   2.参加校外课程学习者,要有相应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提供课程成绩单,并附上考卷,经学科、学院审查,研究生院审核,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四、开题报告

 

  (一)报告内容

 

   1.选题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

 

   2.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4.预期研究结果及价值。

 

   5.研究计划、工作准备情况、保障措施、经费预算及来源。

 

   6.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办法。

 

   7.与选题相关的国内外文献目录。

 

  (二)开题时间

 

   专业学位研究生一般安排在第二学期,学术学位研究生在第二或第三学期。

 

  (三)开题程序及要求

 

   1.研究生应在开题前递交开题报告申请表。

 

2.一级学科需对各方向研究生的开题内容进行审核, 确保研究生选题方向及研究内容符合一级学科人才培养方向。

 

3.研究生所在学科或导师组应组建不少于5人的开题评审小组,成员应由课题研究领域相关的专家组成,名单需报学院审批,研究生院备案。

 

4.评审小组组织开题报告、质询、评价与建议。

 

5.未通过开题评审者,须修改补充后重新开题。连续3次未通过者,终止培养。

 

   五、实践环节管理

 

  (一)专业学位研究生
   
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可采用集中实践或分段实践研究的方式进行,累计实践时间不少于12个月。

 

研究生在开题时递交《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实践研究申请表》,学科审核,学院审批备案。

 

学科对研究生的实践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学院与研究生院对实践环节的质量进行评价。研究生须在第四学期末递交《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实践研究记录本》。学科需对研究生实践环节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方可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二)学术学位研究生        

 

   1.实践活动

 

   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完成一定学时的实践活动,累计不少于2周,并撰写不少于3000字的实践报告。实践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

 

 1)“三助”岗位锻炼:开展助研、助教、助管等活动。

 

 2)社会实践与技术服务:到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开展短期社会实践、技术服务等活动。  

 

   2.学术交流

 

 1)在学期间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或学术报告会不少于4次。

 

 2)在学期间至少主讲一次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报告。

 

 3)每次学术活动结束后,研究生需结合自己的研究内容撰写不少于1000字的活动总结。

 

   六、中期考核

 

  (一)考核内容

 

   1.品德作风与学术道德。

 

2.课程学习、实践环节进展情况。

 

3.学位论文进展情况。

 

  (二)考核时间

 

   一般安排在第四学期进行。

 

  (三)考核程序及要求

 

   1.学院成立中期考核小组,组织学科开展中期考核。研究生须填写中期考核表,完成自我评定,准备考核汇报, 并提供在读期间课程成绩单、发表论文复印件、学位外语成绩单复印件、获奖证书、实践环节记录本等相关佐证材料。

 

   2.学院党委或总支组织对研究生进行思想品德评议,给出评语。

 

   3.考核小组依据学科考核情况,结合思想品德评议结果,给出中期考核优秀、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报研究生院备案。

 

   4.中期考核合格者方能进入论文答辩环节。不合格者应在一年内参加二次考核,二次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培养。

 

第二部分 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毕业

 

  (一)毕业条件

 

1.达到基本学制;

 

2.完成培养方案的各培养环节,考核合格;

 

3.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

 

(二)提前毕业条件

 

1.学位课程成绩均在80分及以上,且所有课程成绩平均分达到80分及以上;

 

2.中期考核优秀;

 

3.自然科学类研究生需在一级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人文社科类研究生需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

 

  (三)毕业流程

 

   1.答辩申请

 

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论文答辩申请,学院、研究生院审查答辩资格,并进行学位论文检测,审查通过者进入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环节。

 

   2.论文评审

 

学位论文评审分学校送审和学院送审两类。学校送审由研究生院组织双盲校外评审。学院送审由学院自行确定评审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

 

   评审结果分为同意答辩、同意修改后答辩和不同意答辩三种。若2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若1名评审人不同意答辩,可增补1名评阅人,若新增评审人仍不同意答辩,则本次申请无效。

 

   3.论文答辩

 

   1)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应由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名为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正高职称和研究生导师资格。导师不得担任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

 

(2)答辩程序

 

   答辩开始前,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其委托人宣读分委员会对论文答辩申请人资格审查意见和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具体程序依次为导师介绍答辩人情况、答辩人报告论文内容、委员质询、研究生答辩、形成答辩决议并宣读。

 

  3)答辩结果表决

 

  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推荐为优秀论文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者方为通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两次申请答辩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毕业证书

 

  达到上述各项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二、结业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但未完成学位论文者,可作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

 

   三、肄业

 

  (一)学满一年且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因故(开除学籍除外)中断学习者,可作肄业处理,颁发肄业证书。

 

  (二)学习未满一年或虽满一年但成绩不合格,因故中断学习者,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部分 学位授予

 

一、学位授予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思想政治考核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且达到以下条件者,可申请硕士学位。

 

() 学术学位研究生

 

1.外语(英语)要求

 

   申请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要求其外语成绩符合以下规定中的一项:

 

1)参加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学位外语考试(六级相当水平),成绩达到总分(满分)的60%及以上,听力、口语单项成绩分别达到对应单项总分的60%及以上。

 

2PETS-5笔试成绩达到40分及以上、口语成绩达到2分及以上。

 

3)大学英语六级水平考试总分成绩、听力单项成绩均达到对应总分(满分)60%及以上。

 

  4)其他英语水平考试成绩GRE1000GMAT670IELTS6.0,托福≥80,英语专业八级考试≥60分。

 

5)硕士研究生取得以下成果,或具有以下经历之一,等同通过学位外语考试,可申请硕士学位:

 

    a.研究生第一作者,学校第一单位发表全英文SCI/EI/SSCI期刊学术论文,且经学校组织专家认定,发表的论文与其专业相关。

 

    b.被录取为博士研究生。

 

    c.到英语国家(以英语为主要语言和官方语言的国家)出国交流一年及以上。

 

2.发表学术论文要求

 

   申请学术学位研究生须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浙江农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院或学科公认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以下科研成果,且浙江农林大学为成果主持单位者,可视为发表学术论文:

 

  1)获得省部级科技奖或人文社科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3位)。

 

  2)获省或国家审(认)定的新品种、新产品、新兽药(排名前3位)。

 

  3)制定国家标准(排名前3位)或地方(行业)标准(排名前2位),或获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2位)。

 

   在自然科学类SCIEI收录的学术期刊,人文社科类SSCI收录的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研究生为共同第一作者,申请学位时可视同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

 

   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未能正式发表学术论文,但可以提供一级期刊(仅限人文社科类)、SCISSCIEI等刊源的高水平论文发表稿件及承诺,经学校组织专家组认定,可参与学位授予环节,颁发学位证书。

 

()专业学位研究生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学位。

 

1.发表学术论文

 

申请专业学位研究生须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浙江农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院或学科公认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及以上与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

 

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以下科研成果,且浙江农林大学为成果主持单位者,可视为发表学术论文:

 

  1)获得省部级科技奖或人文社科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排名前5位)。

 

  2)获省或国家审(认)定的新品种、新产品、新兽药(排名前5位)。

 

  3)制定国家标准(排名前5位)或地方(行业)标准(排名前3位);获国家发明专利(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

 

2.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

 

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咨询报告或政策建议得到政府部门现职党政领导的肯定性批示,并经答辩委员会专家认定。

 

3.设计类作品  

 

获市(地)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设计类作品,或由学科组织行业专家认定为优秀的设计类作品。

 

4.其他成果或证书

 

由学科认定的其他高水平成果产出,或考取与学位水平相当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等。

 

二、学位评定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2/3(含)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论文学术水平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2/3(含)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论文学术水平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经应到会议1/2(含)以上的委员同意为表决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授权办公室处理应急事务。

 

三、学位授予

 

(一)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者,经学校发文后颁发学位证书。

 

(二)未授予学位者取得毕业证书二年内,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可再次申请学位。

 

第四部分附则与说明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与实施。

 

()研究生院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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