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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浙农林大〔2017〕138号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9/04/24 15:56:17阅读次数: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落实“以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倡导“坚韧不拔,不断超越”的学校精神;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应用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本校录取的研究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提前向所在学院请假,报研究生院备案,请假最长期限为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条件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入学资格、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健康状况等,同时核查新生档案调动、党、团组织关系办理等情况和报到手续是否完备。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新生有以下情况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对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两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入学时已怀孕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四)因工作等原因无法按时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事先请假。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超过2周以上的,视为自动退学。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妥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二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无法正常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者;

 

(二)已婚女研究生经有关部门批准生育,无法正常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者;

 

(三)研究生公派出国或因私出国无法正常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者;

 

(四)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在校学习者。

 

第十四条 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住院治疗者,可以由他人代办休学手续,同时需要提交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意见。休学申请由导师、学科、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等按国家及当地的相关规定处理。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意外事件负责。

 

第十五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心理疾病休学的学生,应持有相关医院的专业证明,方可复学。

 

第三节 退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无正当事由逾期2周未办理复学申请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申请复学,经核查不符合复学条件的;

 

(三)未提前办理延缓注册手续,逾期2周未注册者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各培养环节要求的;

 

(六)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多次劝说无效的。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由导师、学科、学院和研究生院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其他情况做退学处理的需由导师、学科和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将决定书送达给退学研究生本人,送达方式可采用:由研究生本人签收;研究生本人指定的代收人、研究生本人认可的邮寄地址签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同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八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自学校下达决定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四节 转学、转专业与转导师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患病或其它特殊情况,本校不能继续培养而需要转入其它学校的,可提出转学申请。具体操作办法见《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跨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转专业、不转导师。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1.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而申请转专业者;

 

2.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学校专业调整,非本人因素确需转专业学习者;

 

3.因确有专业特长申请转专业者。

 

因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有专业特长申请转专业的,需提供论文、专利、获奖、科研项目参与经历等专业特长证明,并经学院学术委员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投票通过,方可同意其转专业。

 

非本人因素需办理转专业的,由学校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因个人原因申请转专业的,由转入、转出专业双方导师、学科、学院逐级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批,同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

 

(二)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导师:

 

1.导师因患病或出国等原因,长时间离校,且无法继续对其进行正常学业指导的;

 

2.因转专业或转研究方向等原因,导师无法继续对其进行学业指导的。

 

研究生需要转导师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双方导师同意,学科负责人及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研究生有以下情况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1.招生录取分数线低的专业不得申请转入招生录取分数线高的专业;

 

2.参加过拟转入专业面试,未被接收录取的;

 

3.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五节 学制、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3年,由各学位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习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为5(含休学与保留学籍时间),博士研究生一般为6(含休学与保留学籍时间)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最长学习年限可视其在役、退役时间酌情处理。因创业原因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硕士可延长至7,博士可延长至8年。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当提前一个学期办理相关手续。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应当经所在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缴纳学费,不享受校内各类奖助学金。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提前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研究生在校学籍时间不少于2年。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它必修环节考核,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条件的研究生,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它必修环节考核,修满规定学分并完成毕业论文,但未通过学位论文评审或答辩者,经论文修改后,可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答辩。答辩3次未通过者,予以结业处理,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习满一学年(含)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学年退学者,学校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学习形式及招生录取时学生填报的个人信息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者,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二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研究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为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研究生管理中发挥作用。研究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须按《浙江农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研究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七条 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研究生培养计划,根据相关文件组织实施。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研究生住宿管理制度,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研究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要以学业为主,如要求结婚或结婚生育的,须向所在学院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在校期间发生人身和财产损害纠纷,由学校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通过诉讼解决纠纷。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学校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学校对研究生给予表彰、奖励等赋予研究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纪律的行为,学校依据《浙江农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对违纪研究生拥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其合法的调查事实为学校处理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发送接收信息作弊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要求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四十九条 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及时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需出具处分决定书,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研究生本人,送达方式可采用:由研究生本人签收;研究生本人指定的代收人、研究生本人认可的邮寄地址签收;《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十条 学校拟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相关部门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参照《浙江农林大学学生申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例办理。

 

第五十六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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