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工作,保证学校学生处理和处分行为的依法、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浙江农林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作为受理申诉的机构,办公室设在法制办,全面负责受理接收、审查申请书,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送达复查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下列处理决定文件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决定文件送达之日起10日内在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构递交申诉申请书1份(原件),并附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书1份(复印件);如有证据,需提供证据1份(原件)。申诉申请书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
(三)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处理申诉方式及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成员;如采用听证会方式处理申诉的,还应告知听证会主持人人选;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3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处理决定。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会方可召开;复查决定应经参加会议委员集体讨论并经半数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参加,由校长指定一名校领导主持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者,申诉人有权要求回避。要求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回避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回避;要求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回避的,由校长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申诉处理决定书5日内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为:申诉人签收,申诉人指定的代理人代收、申诉人认可的邮寄地址和方式或其他司法允许的方式。申诉处理决定书可在校布告栏内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收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终止申诉工作。
第五章 听证会的规定
第十八条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对严厉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可采用听证会方式。
第十九条听证会一般由3人组成,听证会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指定,听证员由听证会主持人从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中挑选。
第二十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事项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理或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询问到场的证人;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第二十二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听证会结束后,应形成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疑义的,可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17年
9月
1日起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