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学习环境,给学生自主发展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和成才空间,依据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专业分流
实行按类招生的学生先按所在专业类培养,根据专业的差异在1学期之后进行专业分流,学生选择专业。
(一)分流原则
1.成绩优先、参考志愿,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和自主择业。
3.有利于教学资源的合理调配以及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二)基本要求
1.分流须根据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学生兴趣、教学资源的有效利用等因素确定各专业的计划接收人数,并向学生公布。
2.专业分流工作由各学院自行负责并组织实施。各学院须制定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包括分流原则、成绩核算办法、分流工作程序等。分流方案要经学院办公会议或院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教务处审定。分流方案和分流结果要向学生公布和公示。
3.专业分流时,专业的计划人数可以达到招生计划人数120%的上限。
(三)程序和办法
1.各学院应根据专业人才需求及师资等教学条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编制专业分流计划和实施方案,报教务处审定后向学生公布。
2.各学院按照分流计划和实施方案,根据成绩优先的原则实行分流,即依学生的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并依此序从高到低参考学生的专业分流志愿进行专业分流。省外按专业招生、按专业类培养的学生,在专业分流时直接进入招生时录取的专业。
3.专业分流学生成绩按《浙江农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平均学分绩点(GPA)核算。
4. 专业分流在第一学期末完成,各学院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报教务处备案,并正式公布分流名单。
二、转专业
(一)基本原则
1.转专业是指允许学生从原所学专业转到适合本人学习的专业继续学习。
2.转专业工作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转专业计划及相关规定、要求和实施结果在校内公布和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3.学校实行“零门槛”申请转专业制度,在教学资源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尊重学生意愿,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
(二)基本条件
1.转专业面向全日制本科生,在第二、三、四学期末进行;新生进校时不予转专业;三年级及以上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如确因专业不适应,造成学习困难或确无能力修读原专业相关课程的,也可申请降级转入适合本人的专业。
2.艺术类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3.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最多转专业一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1.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2.应予以退学的学生。
3.从外校转入的学生。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
5.二年制专升本学生。
(四)基本程序
1.学期中期,学院根据专业办学和教学资源情况,提出接受转专业的计划人数、准入条件、测试方式、综合成绩折算比例等录取方式,经教务处审定后公布。
2.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表,学院审核后统一交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3.转入学院对转专业申请者进行审核,对符合准入条件者,经测试后按学生综合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4.转入学院将拟同意的转专业名单报学校审核。
5.学校确定转专业名单后予以公示。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实名向教务处提出异议或申诉。学校按相关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再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提出异议者或申诉者反馈。
6.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学生到转入专业班级跟班试读两周,试读期间学生仍由原学院管理。试读期内欲放弃转专业,则学生本人须在试读期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请。试读期满学校公布正式转专业名单,并办理转专业的学籍手续。
(五) 课程修读和缴费
1.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未修读课程或不予免修的课程均应补修。
2.转专业学生学费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缴。
本实施细则自2017级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农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学士学位按照农学、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管理。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
2.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其课程学习(含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凡在校期间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2. 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
3. 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20(不包含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第五条 因第四条第1款或第3款而不能取得学士学位的,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全部课程学分要求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因第四条第2、3款原因不能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因作弊、学术不端行为受“留校察看”处分者除外),在弹性学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其中因第2款原因者,下述第2、5、6款须在受处分后取得方为有效):
1.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0及以上者;
2.参加省级(含)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认定的一类学科竞赛并获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的排名前三位获奖者;参加学校认定的二类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且排名第一位的获奖者;
3.录取为国内外研究生者;
4.录用为公务员者;
5.作为第一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浙江农林大学的在国家一级学术期刊(参照《浙江大学学术期刊名录(2016版)》)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或所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论文被SCI、SSCI、A&HCI、EI(期刊)索引之一收录一篇;
6.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且浙江农林大学为专利权的第一署名单位(不含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软件著作专利)。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审批:
1.各学院审核本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含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及毕业鉴定等材料,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并将审议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对各学院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及其材料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6.因第五条申请学士学位者或第六条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者,需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对于以第六条第5款申请破格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答辩认定;对于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申请破格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处分后的综合表现情况作出鉴定。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会议一般每年6月份召开一次。除评定会议外,学生符合以下两种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根据本细则规定在每年3月和7月各审核一次学生学士学位事宜,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1.符合第五条规定申请授予学位者;
2.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且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或通讯审定符合破格资格者。
第九条 学生若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条 对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并确认有弄虚作假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对其已取得的学士学位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与国内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的学位授予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从2017级开始执行。
浙江农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浙江农林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病假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须附原单位或所在地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未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在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以下情况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 对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
年;
(三) 入学时已怀孕者,应暂缓入学,可保留入学资格一
年。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报到、缴费、注册手续,注册后方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各门课程和其他教学环节的学习及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七条 学校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学生请病假必须取得医院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实践性教学环节按每天6课时计,学校安排的有关活动每天按旷课4课时计。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浙江农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八条 学生上课请假,假期在3天以内由任课教师审批,3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在外实习由指导教师审批),1周以上1个月以内,由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以上均由学院备案;1个月以上由学院院长或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修读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及论文等)的考核,评定成绩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其中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考核合格,即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需补考或重修合格后方能取得学分。通识选修课、实验和实习等实践课程不合格须直接重修,其他课程总评成绩不合格但在50分及以上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低于50分者须直接重修。
第十一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对学生进行各类评奖、选优、推荐的主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系数×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各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成绩及课程成绩系数换算如下:
课程成绩与课程成绩系数对照表
课程成绩
|
课程成绩系数
|
百分制
|
五级制
|
初考
|
补考
|
90-100
|
优秀(95)
|
4.0-5.0
|
3.5-4.5
|
80-89
|
良好(85)
|
3.0-3.9
|
2.5-3.4
|
70-79
|
中等(75)
|
2.0-2.9
|
1.5-2.4
|
60-69
|
及格(65)
|
1.0-1.9
|
0.5-1.4
|
<60
|
不及格(50)
|
0
|
0
|
说明:①60分以上计算成绩系数时成绩按四舍五入取整数;②初考或重修60分,成绩系数记1.0,61分记1.1;补考成绩系数则下降0.5,补考60分成绩系数记0.5,依此类推。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应由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过程考核除结合多种考核形式外,还应体现学生平时到课情况;综合成绩评定比例根据课程性质确定,经学科和学院批准后执行。课程成绩无论合格与否,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体育课成绩应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校指定医院体检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向体育军训部申请参加保健课,保健课成绩即为体育课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考核:
(一)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本学期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一学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者;
(三)抄袭他人作业和实验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四)不参加平时测验者。
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由任课教师开具名单并附简要说明,经学生所在学院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须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须凭校指定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与非常规性考试时间相冲突等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应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学院负责人审批,报教务处备案。非常规性考试主要指研究生入学考试、各类国家等级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学生每学期缓考课程原则上不超过3门。
同意缓考的课程,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及格或放弃缓考者须重修。
第十六条 未经请假无故缺考者,作旷考论,该课程以零分计,在成绩单上注明“旷考”,成绩进入学分绩点统计。旷考课程不能补考,须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计,成绩进入学分绩点统计,并在成绩单上注明“考试违纪”或“作弊”字样,取消其补考资格,直接重修,并根据《浙江农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对已修课程成绩不满意可选择再次重修,其成绩登记在“重修”栏,同门课程重修多次其成绩均计入该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总平均学分绩点按最高成绩统计。
第十九条 学有余力者,可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细则另行规定。
第四章 免修、学分互认、奖励学分
第二十条 学生通过英语、计算机等国家等级考试或水平考试并达到相关免修要求者,可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其免修标准、成绩与学分绩点记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转专业等学籍变动,其已取得的课程和学分申请同类课程免修的,其免修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根据校际协议跨校际交流取得的学分可申请学分互认,其学分互认标准、成绩与学分绩点记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创新创业学分。
第五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二十四条 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学生学习年限采用弹性学习年限的制度,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的基本学制加两年(不含休学或保留学籍时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一)四年制本科生修读年限为3-6年;
(二)五年制本科生修读年限为4-7年;
(三)二年制专升本学生修读年限为2-4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申请提前或延迟修读课程。学生提前或延迟修读课程须在前一学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提前或延迟修读的课程一般采用插班听课和考核的方式,考核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提前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并符合相应申请条件,可申请提前毕业。学校于每年的9月份受理,逾期不予办理。申请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其待修学分≦30学分(提前一年毕业)或≦15学分(提前半年毕业);
(二)历年已修的课程全部合格,课程取得的平均学分绩点为3.5及以上;
(三)未受过纪律处分。
符合要求并批准其提前毕业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符合要求者,学院不得批准其提前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六章 转专业、专业分流、转学
第二十七条 在教学资源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尊重学生意愿,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具体转专业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凡未修的课程均应补修;原专业已修而所转入专业未开设的课程,其成绩和学分可转为相应选修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九条 按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进校半年后专业分流,分流后按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
第三十条 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及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具体转学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出具证明,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到同层次学校。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办理休学手续。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
(二)患有严重心理疾病者;
(三)女生怀孕者;
(四)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五)申请出国留学、创业或从事创新实践活动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特殊原因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以继续休学一年,休学不得超过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入伍后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教务处批准。被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等甲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并达到开除学籍之规定者,应开除学籍。
第八章 学业警示和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于每学期开学的补考结束后对学生所修读的课程(通识选修课除外)不及格学分进行统计。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14学分,学院予以学生退学警示。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0学分,教务处予以学生退学警告,警告通知书由学院发至学生本人。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8学分者(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补考结束后为统计时点)原则上应予以退学,但若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有继续在校学习并完成学业的能力,经本人申请,家长签署书面意见,所属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给以继续留校试读的机会。试读者应当缴清学费并签订试读协议,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如有违纪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者,立即取消试读资格。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试读。试读期满如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仍达28分则予以退学。
(二)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学制最高年限而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未办理复学申请,又无其他正当事由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申请复学,经核查不符合复学条件者;
(五)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自动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其它情况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退学学生,须在接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退学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学年)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浙江农林大学学生申诉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学位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合格,并获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取得学分后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最高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由学生本人提出,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四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未取得学位证书者,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补授学位。
第四十五条 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的辅修专业学位。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将颁发的主修专业毕业(结)业证书信息和学位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经毕业生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和学位证明。毕业证明、学位证明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修订之日开始实施,解释权归属教务处。
浙江农林大学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学实施细则(修订)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浙江省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生转学的原则
转学是指学生从原就读普通高等学校转到另一所普通高等学校学习。转学工作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转学政策和实施结果在校内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条 学生转学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2.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可出具证明,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条 学生转学的基本程序
1.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
2.拟转入学校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部门同意,院长、校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记入会议纪要。
3.拟同意转入和转出的学生情况(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考生高考分数,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转学理由等)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5.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报送材料如下:
(1)《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可在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zjedu.gov)“表格下载”栏中下载,其中省外高校转入的备案表可以自选;
(2)转出学校提供载有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和公示材料,复印件加盖学校招录管理部门印章,公示材料加盖学校教学管理印章;
(3)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内含拟转入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同生源地最低录取分数线;
(4)转学学生在校期间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所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5)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打印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6)拟转入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7)拟转入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8)校长签署的同意接收函,包括学校公示的时间和结果等;
(9)与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所印章)。
6.已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转学学生在转出、转入学校办理学籍变更手续,转出、转入学校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籍变更注册。
第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学校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