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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实施办法 浙农林大〔2016〕49号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9/04/24 15:45:01阅读次数:次】
 

 

为保障教职工子女医疗条件,减轻教职工因子女疾病的经济负担,完善我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对象

 

(一)凡属学校在编的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和校聘合同制员工)的子女,年龄小于18周岁且未参加工作或上大学,均可享受。

 

(二)不符合现有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子女,不能参加我校教职工子女医疗统筹。

 

二、申报手续

 

新出生的教职工子女或新调入教职工的子女,凭工作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向学校卫生所申请办理子女统筹医疗手续。凡申请批准的,该教职工子女自申请生效时开始享受学校的子女统筹医疗待遇。

 

三、就诊医院和转院

 

(一)我校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指定医疗机构为:杭州市区省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校卫生所、临安人民医院、临安市中医院、临安市妇幼保健所。

 

(二)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学校寒、暑假期间的急诊,全国范围内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均列入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指定医疗机构。

 

(三)教职工子女确因病情需要转省外医治的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转介、学校医疗保险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方可转省外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只限定上海、北京二地)。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医药费不予报销。

 

四、报销范围

 

(一)医药费报销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开支范围以及增补的少儿用药目录执行。其中甲类、乙类费用均可按我校子女统筹医疗规定比例报销,丙类费用均不可报销。如相关文件有调整的按新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子女统筹医疗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审批手续和费用处理由指定医疗机构开出申请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三)子女统筹医疗不予支付的费用范围:

 

1.婴儿护理费、预防接种费、入学(含托儿所、幼儿园)、升学体检费等不属统筹医疗报销范围。

 

2.非准字号的营养滋补药品,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规定自费或单味使用应自费的“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

 

3.非治疗性费用:救护车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陪人床位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伙食费等。

 

4.脸盆、口盅、餐具、拖鞋等生活用品费用和各种按摩保健用品费用。

 

5.各种美容、整容、矫形手术、生理缺陷治疗及使用矫形器具的一切费用。

 

五、报销额度和报销办法

 

(一)门诊报销:在我校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指定或假期急症列入的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自负50%,学校报销50%;非指定医疗机构不予报销。

 

(二)住院报销:在我校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指定或假期急症列入的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费用自负50%,学校报销50%;非指定医疗机构不予报销。

 

(三)转上海、北京二地医疗机构诊治且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教职工子女医疗费,自负比例在原基础上增加10%

 

(四)报销办法与时间:

 

1.教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必须凭就诊病历和医药费收据回校报销。复印件及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不得作报销凭证。

 

2.校卫生所、计财处每周四办理教职工子女医药费审核报销,如遇节假日(含寒暑假)则不办理。

 

3.当年的医药费票据报销原则上至下一年度三月底前须报销完毕。

 

六、本办法201611日起实施(原有的暂行办法取消),由浙江农林大学医疗保险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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