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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浙农林大〔2015〕12号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9/04/24 15:28:10阅读次数:次】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明确各培养环节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关于做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浙江农林大学“竹资源与高效利用”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学籍管理

 

  一、学制与学习年限

 

  (一)博士研究生正常学制为4年。

 

(二)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能超过6

 

二、入学与注册

 

(一)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学位证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同时应递交人事档案,否则视为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

 

(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入学体检不合格者经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后体检合格者可编入下一年级注册入学,体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新生在注册后,按相关规定享受本校博士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博士研究生待遇。

 

三、在校生学籍管理

 

(一)学籍注册。在读期间,每学期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持学生证在开学后一周内到研究生处办理注册手续。

 

(二)学籍异动。确因特殊情况,允许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进行学籍异动,包括休学、复学、退学、转导师等。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

 

四、档案管理

 

(一)非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档案由研究生处管理,在读期间因特殊原因需将人事档案调离学校者,须提供调档函。凡档案调离者,在校期间的待遇则按定向培养有固定工作者对待。

 

(二)毕业博士研究生有工作单位的,档案以机要方式邮寄到其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则将邮寄回原籍地人才交流中心。

 

(三)已通过授予博士学位的培养与学位材料须按档案管理要求,归入个人人事档案和交送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章 培养过程管理

 

“竹资源与高效利用”项目博士研究生实行导师团队指导制,依托人才培养实施项目进行培养和管理。

 

一、导师团队及实施项目

 

(一)导师团队依托人才培养实施项目组建,以校内正式遴选的博士生导师为主,共3-7人组成,团队中须有与研究方向紧密结合的产业、行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参与博士生指导。

 

(二)导师团队需确定一位负责人作为第一导师,第一导师一般为校内正式遴选的博士生导师。导师团队成员须有明确的分工,切实履行博士研究生指导任务。

 

(三)学校每年按招生人数的2倍遴选博士研究生人才培养实施项目,由学生-项目-导师团队互选确定具体的博士生培养依托实施项目及导师团队。

 

(四)正式遴选的“竹资源与高效利用”项目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3年内需至少申报或参与1项人才培养实施项目。三年内未申报或参与人才培养实施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竹资源与高效利用”项目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五)在培养过程中,如第一导师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或原导师向学科、学院申请重新确定第一导师。并在学科、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二、培养方案

 

(一)培养方案是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指导性文件,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分要求、重要培养环节和学位论文要求等内容。

 

(二)“竹资源与高效利用” 项目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由林学一级学科组织制(修)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三、培养计划

 

(一)博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应在符合培养方案前提下充分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在导师指导下在入学后二个月内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要对博士研究生的科学研究方向、课程学习计划、学位论文方向与时间进度安排等做出规定或说明。

 

(二)课程学习计划是研究生处和学院教学安排的依据,须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博士生因故须变更已选课程,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变更个人课程学习计划申请表》,经导师团队负责人批准后交研究生处,进行个人学习计划变更。

 

四、课程管理

 

  (一)选课

 

  1.博士生课程选课按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选修计划执行。博士生全校性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专业课由开课学院安排。

 

2.部分修读课程本校无法开设时,经本人申请,导师、学院和研究生处批准后,可到我校认可的学校修读,费用由相应的学院、学科、导师团队协商解决。

 

  (二)课程学习

 

1.博士研究生须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限和方式上课,无故不得请假。

 

2.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者,需提交课程请假条,由导师和任课老师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备案。一门课程请假课时超过总学时的1/4,视为该博士研究生该门课程考核不合格。

 

  (三)课程考核

 

  1.考核方式。博士生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处统一组织考核;专业课程考核由课程归属学院组织考核,考核方式根据培养方案拟定的方式进行。

 

 2.补考和重修。博士生课程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允许重修一次。重修课程须提出申请并经研究生处审核。博士生申请重修课程必须全程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并按要求完成该课程的各教学环节。

 

博士生一般只允许补考或重修一次,在课程学习期间累计两门次不及格时,按中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3.缓考。博士生因病或突发事件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可在课程考试前申请缓考,并填写《浙江农林大学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同时出据相关证明,经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备案。凡未办理缓考申请手续,擅自不参加课程考试的博士生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该课程必须重修。

 

  4.考试作弊处理。博士生在考试时如有作弊行为,按《浙江农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及《浙江农林大学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理执行。

 

 (四)成绩评定与管理

 

1.成绩评定。博士生课程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学位课70分为及格线,其他课程60分为及格线。

 

2.成绩管理。博士生考试结束后,由任课教师于考试后十天内登录“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成绩,开课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人员进行审核后,将学院盖章的成绩单报研究生处存档。

 

   3.成绩查询。博士研究生对课程成绩有疑问时,应填写《浙江农林大学课程成绩查询申请表》,提交研究生处,研究生处会同开课学院的相关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师进行查卷、查分、并对情况进行反馈。

 

4.其他。本校与国外知名大学合作培养博士生,涉及学分互认事项,由研究生处审核管理。

 

五、实践管理

 

  根据培养方案设置,产业实践、教学实践和学术交流为博士研究生实践环节的三门必修课,各1个学分。

 

 (一)产业调研

 

1.产业调研是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环节,不少于2个月。博士研究生在开题前,需要针对本人学位论文研究方向,对相关产业进行实践调研。

 

2.调研结束后需提交5000字以上的调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所调研产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所需突破的关键技术与研究课题的结合点,产业发展对策建议等。

 

3.博士生所在学科需组织博士生产业调研结果考核。除导师及导师团队评价外,需要由所调研产业负责人给出评价意见。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合格者得1个学分,不合格者需补充相关内容后重新参加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学分。

 

 (二)教学实践

 

要求博士研究生协助导师及其团队开展本科生或者硕士生的各类教学活动,共32学时。教学实践结束后,博士研究生所在学科对其进行考评,合格者获得1个学分。

 

(三)学术交流

 

1.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至少参加2次全国性或国际学术会议,并至少有1次提交会议相关学术论文或做大会学术报告。

 

2.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结合本人开展的科学研究,到国内高校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国外高水平学校学习交流,累计时间不少于3个月。

 

3.要求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结合个人研究方向,每个学年至少公开做一次学术报告。

 

六、开题报告

 

(一)开题内容

 

1.选题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

 

2.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技术路线、研究设计或研究方法。

 

4.创新点和预期创造性成果。

 

5.研究计划、前期准备、保障措施、经费预算及来源。

 

6.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办法。

 

7.与选题相关的国内外文献综述及资料目录。

 

(二)开题时间

 

  开题报告时间为第三、四学期。

 

(三)开题程序及有关要求

 

1.博士研究生应在开题报告评审会前根据开题内容填写开题报告申请表。

 

2.开题报告由研究生所在学科、学院负责组织召开,在全校范围内公开进行。开题报告论证专家组由相关学科领域的教授、行业管理部门专家及领域所对接的产业代表等5人以上专家组成。

 

3.博士研究生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开题专家组应对报告人所选课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并就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4.开题专家组应指定专人对开题报告会作记录。专家组成员、记录人应在笔录上签名。开题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在学科、学院和研究生处存档。

 

5.开题报告未获通过者,须修改补充后重新开题;对三次开题仍未获通过者,可终止培养,取消学籍。

 

七、中期考核

 

(一)考核时间

 

一般安排在第五学期进行。

 

(二)考核内容及要求

 

1.品德作风考核

 

由博士研究生做品德作风、学术道德、纪律等方面的总结,并完成自评。导师组结合博士研究生的平时思想政治表现、学业和科研情况写出综合评语。

 

2.学业综合水平考试

 

1)学业综合水平考试包括学科综合知识测试和实践能力考核两个方面,主要考察博士研究生对本学科前沿知识的掌握情况,个人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2)学业综合水平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各学科组应将考试记录、成绩和综合评语交研究生处存入博士研究生个人档案。

 

3)学业综合水平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有2次补考机会,2次补考仍未合格者,可以终止培养,所在学科、学院应提出具体意见,经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执行。

 

3.论文进展考核

 

1)论文进展汇报。由学科组织,博士研究生做论文进展汇报,主要汇报内容为博士学位论文研究进展,已取得的成果,预期达到的目标和创新点等。

 

2)撰写或发表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论文进展汇报。

 

八、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

 

  ()论文评阅

 

1.学位论文评阅人(以下简称评阅人)为5-7人,论文除导师审阅外,须由研究生处组织送外单位5名具有教授职称的同行专家双盲评审。通过双盲评审后,再由所在学院聘请2名与研究领域对接的主管部门或产业代表专家,着重对学位论文的实践应用性进行评阅。

 

2.评阅人中如有1人意见认为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不建议参加论文答辩时,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1名评阅人。如有2名及以上评阅人的评语是否定的,则取消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以下简称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23名校外行业管理部门专家及领域所对接的产业代表等专家(不含申请人单位)。委员中博士生导师应占半数以上。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及其指导团队成员可旁听答辩会,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秘书应由本学科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秘书的主要任务是协助主席组织论文答辩,组织和处理有关答辩事宜,参加答辩全过程,整理与答辩有关的材料,并作好答辩记录,综合论文评语,起草答辩决议书。

 

2.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坚持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答辩前一个月将论文送至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一般公开举行(保密项目课题除外),内容属绝密级者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内部答辩。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对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评定。答辩的程序一般为:

 

(1)学科相关负责人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3)指导教师简要介绍答辩人的简历、学业成绩、科研、论文完成情况及在校期间的表现、资格审查结果等;

 

(4)答辩人汇报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不超过60分钟);

 

(5)委员和与会人员提问,答辩人回答;

 

(6)休会,答辩人及列席会议人员退席。答辩委员会召开内部会议,秘书宣读评阅人学术评语,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论文答辩进行评议;

 

(7)复会,答辩人及列席会议人员可回到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答辩人及与会者宣读委员会决议书和表决结果;

 

(8)答辩人致答谢词。

 

4.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1)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组织答辩一次。

 

(2)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生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章 学位管理

 

一、学位授予条件

 

(一)达到培养各环节的基本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的博士研究生。

 

(二)以第一作者(或权益人),浙江农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本学科公认的SCI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影响因子2.0以上与学位论文研究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累计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达到3.0以上(至少含1SCISSCI学术论文)。获得下列科研成果之一等同于1篇影响因子1.0SCI论文:

 

1.在本学科公认的一级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在本学科公认的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3.获授权专利2项(其中1项为发明专利)。

 

4.获省级(含)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排名前31项。

 

5.获新品种、新产品证书或国家行业标准(排名前3位)1项。

 

6.主持鉴定1项本学科公认的成果。

 

二、学位评定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论文学术水平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在对申请人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的委员同意为通过。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课程学习、论文学术水平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2/3出席方为有效;在对申请人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应到全体委员的1/2以上的委员同意为通过。

 

三、颁发学位证书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博士学位者,准予授予学位并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二)未能正式发表学术论文但可以提供论文正式录用通知者,可先参与授位各环节,待论文正式发表后才予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附则

 

一、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生效施行,以前所发相关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研究生处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与操作办法。

 

三、各学院可制定高于本办法规定要求且切合实际的管理办法,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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