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各级领导机关文件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精神,为做好学校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政机关的公文,是学校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保密。
第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应有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不设办公室的单位和部门也应指定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学校办公室主管学校党政公文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学校公文常用种类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
适用于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学校各部门的公文,要求各部门办理,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五)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规定
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订带有约束性的措施。
(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七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报告时,应抄报被越过的部门和单位,并在文中写明越级理由。
第八条 学校党委、行政可以对上对下行文,也可对外与有关单位相互行文。
第九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学校各部门除学校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或会签人姓名,“请示”、“意见”还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
第十一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可同时向下发送;向下的重要行文,可抄送上级机关。“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第四章 公文发布的主要形式、种类、适用范围及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学校文件的发布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中共浙江农林大学委员会文件》、《浙江农林大学文件》,主要用于发布校党委、行政重要事项、工作部署、干部任免、机构调整、行政法规和规章等。
二是《中共浙江农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国教育工会浙江农林大学委员会文件》、《共青团浙江农林大学委员会文件》,主要用于发布学校纪委、工会、团委的重要事项、工作部署和规章或根据隶属关系向上级行文。
三是《浙江农林大学办公室文件》,主要用于根据学校党委、行政授权,传达或发布某些事项,转发部门或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工作安排,发布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是《浙江农林大学党委会会议纪要》和《浙江农林大学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载和传达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会议情况及决定事项。
五是《中共浙江农林大学委员会( )》、《浙江农林大学( )》,主要用于各学院(部)、部门,因事项内容有保存价值,以供备查而需发文时,可用此形式。使用时在括号内填上单位名称。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行政的上报文件或其他重要文件,分别由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一般事务性文件,党内的可由分管副书记签发,行政的可由分管副校长签发。各单位发的文件,由单位负责人签发。
第五章 公文格式
第十四条 文件一般由发文字号、秘密等级、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报)机关、印制版记等组成。
(一)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顺序号组成。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不加“第”字。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只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分“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单位,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适当,使用2号小标宋体。
(四)主送机关是指公文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标题下空一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主送单位,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单位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五)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用来表达公文的内容。正文在主送单位名称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 2 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正文使用 3 号仿宋体字。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 1. ”,第四层为“(1)”。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 2 字用 3 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 1.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 ( 或带序号 ) 。
(七)成文日期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单一机关制发的行政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党委公文落款处要需署发文机关名称并标识成文时间(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
(八) 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
(九) 公文除“会议纪要”外,都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联合制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上级机关用“抄报”,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用“抄送”,下级机关用“发至”。
(十一)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二)公文页码用 4 号半角白体阿拉伯数码标识,置于版心下边缘之下一行。
(十三)公文如需附表,对横排 A4 型表格,应将页码放在横表格的左侧,单页码置于表的左下角,双页码置于表的左上角,单页码表头在订口一边,双页码表头在切口一边。
(十四) 印制版记一般包括公文制发单位名称、制发日期,置于公文末页的最下端。
(十五)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章 公文处理
第十五条 发文办理指以学校党政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编号、缮印、用印、分发、归档等程序。
(一)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文件,一般由校办公室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拟稿。重要的文件,由领导亲自动手。拟稿时要注意情况确实,重点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二)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三)合理使用文种。请示问题坚持“一文一事”制,避免“一文数事”和“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 经办人拟稿完毕交单位主要负责人核稿并签名,如需会签,由经办单位送有关单位负责人会签。
(五)文稿核稿后须经校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经审核的文稿,由校办公室送领导签发。领导签发文件时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七)领导签发后,由校办公室负责编号、标注主题词、缮印、用印和发送。
(八)草拟、修改、审核和签发文件,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归档要求(毛笔或钢笔,用碳素墨水或黑墨水),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九)文件印刷完毕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要求,及时整理好文件原稿、正本和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一)文书收件人员对来件清点检查无误后,在送件人的送文薄上签字,及时做好收文登记,按收文薄上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
(二)文件收文登记后,尽快送校办公室负责人阅读,办公室负责人应根据文件内容、性质和缓急程度,提出处理意见,重要文件送领导批示。领导一般应在文件送达的当天批办好送回校办公室,紧急文件随送随批。
(三)需承办的文件,有关部门接到来文后,应根据领导批办或校办公室拟办意见,及时处理。校办公室应负责检查催办,防止漏办或延误。承办完毕后,承办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应写明承办结果,并及时将文件送还校办公室,校办公室应将承办结果报告有关领导。
(四)非承办性文件,校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的阅读范围,安排有关人员阅读。文件阅后均应签上阅件人姓名和阅读日期。需集体阅读和传达的,由校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文件均应由办公室秘书统一严格管理,文件一般只发组织,不发个人。
第十八条 未经校办公室同意,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翻印上级机关和学校发的文件。经同意翻印时,要注明翻印部门、翻印时间及份数,并向校办公室备案。涉密文件资料一律不得翻印。
第十九条 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时,必须把文件资料装在文件包或文件箱内,妥善保管,切实做到人不离包(箱),防止丢失、被窃事件的发生。严禁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出入公共场所或携带回家。
第二十条 借阅文件必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归还,不得转借他人。
第二十一条 要保持文件的整洁和完整性,不得在文件上眉批、划圈、划线和抽页。
第二十二条 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办理完毕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和完整,立好的案卷定期向校档案馆移交。任何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文件,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文件,要进行登记,有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各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