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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印章使用及管理规定 浙农林大〔2011〕151号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9/04/24 14:53:03阅读次数:次】
 

 

学校印章是代表学校行使权力的凭证。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特制订本规定:

 

一、印章使用范围

 

1、学校钢印:用于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职称资格证、退休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

 

2、学校校印:用于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平送的文件、报表、通告、公函、聘书、奖状、合同、协议书、专利申请书、成果鉴定书、项目申报书、成果申报书、职称申报表、各类先进申报表、学历证明、出国审批表、海关免税申请、采购物资审批表、公车年检、购房申请表和基本建设材料等。

 

3、校长法人章:用于有关报表、科研项目申报表、成果申报书、合同、协议以及审批表等。

 

4、校长签名章:用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法人委托书及合同等。

 

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名章:用于学位证书等。

 

6、校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学校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平送的文件、报表、通告、公函、请柬等。

 

7、机关处室(部)印章:用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工作。

 

8、学院印章:用于以学院名义发出的报告、报表、合同、协议书、公函、介绍信等。

 

9、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等印章:用于本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的业务联系。

 

二、校级印章使用程序

 

校级印章包括:学校钢印、学校校印、校长法人章、校长签名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名章等。

 

1、校办公室统一印制了《校印使用审批单》供校内各单位使用,也可直接从校办网站下载。各单位如需使用学校印章,必须填写《校印使用审批单》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必要时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

 

2、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须经校领导签发后方可办理用印。

 

3、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等和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合同、协议等,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

 

4、以学校名义办理贷款、开设银行帐户等,由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

 

5、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肄业证、结业证、职称资格证、退休证等各类证书和聘书,由承办单位造册,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必要时需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

 

6、各类奖状、荣誉证书等,须经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办理用印。

 

7、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专利申请等的申报材料,须经科技处负责人审核,必要时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

 

8、各类证明,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必要时应经职能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用印。

 

9、凡须持学校介绍信对外联系工作的人员,应向校办公室出示本单位介绍信(注明前往人员的姓名与人数、目的地、联系事项),经校办公室审核后方可转开介绍信并办理用印。

 

10、学校教职工申请出国(出境)及办理涉外事项,须经国际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学生申请出国(出境)及办理涉外事项,须经教务处、学生处和国际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

 

11、学生在校成绩单,凭学生所在学院证明,经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审核后,方可办理用印。

 

12、向外刊登广告,由牵头单位负责人签字,原稿需送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用印。

 

13、其他特殊情况用印,须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分管校领导或校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办理用印。

 

14、凡可用单位印章联系工作的,一般不使用校级印章。

 

三、其他印章使用程序

 

其他印章包括:校办公室印章、机关处室(部)印章、学院印章、研究所(中心)印章、实验室印章等。

 

各单位印章的使用,由用印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监印人员凭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该单位印章。

 

四、印章管理

 

1、校级各类印章必须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严禁任何人员携带公章外出。下班时间及节假日期间应放置在带锁抽屉内,确保安全。

 

2、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用印规定,认真核查“校印使用审批单”,检查用印材料内容与“校印使用审批单”申请内容是否一致。

 

3、用印要端正清晰,骑年盖月,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应在发文时间下边。

 

4、严禁以任何形式在空白介绍信或其他空白纸上盖印。

 

5、印章的管理应遵循保密要求,要随用随开锁,严防私用、盗用公章,以确保印章的安全。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本单位领导、学校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

 

五、印章刻制

 

1、新成立学院、处级机构或更改名称的机构,需要刻制印章时,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附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该机构(更名)的公文,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档案馆出具印模规格并持学校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和相关文件到临安市公安局备案后,到公安局指定刻章店刻章。

 

2、印章磨损,需要重新刻制,由申请单位持原章和刻制印章申请,经学校办公室审核后,办理刻章手续。

 

3、刻制各种业务专用章如财务专用章等,由学校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校办公室审核,办理刻章手续。

 

六、印章启用

 

1、新成立(更名)的学院、处级机构印章的启用:新印章刻成后,应交回档案馆,须经学校办公室发启用印章通知后,方可使用,之前不准使用。

 

2、如财务专用章等其他印章的启用:新印章刻成后,应先交档案馆留下印模后方可使用。

 

3、重新刻制的印章,申请单位将新印章和旧印章一并交回档案馆,由档案馆留下印模后方可使用(旧印章交档案馆封存)。

 

七、说明

 

1、未在临安市公安局备案的印章,不具法律效力。

 

2、按规定,旧印章停用后,一般不能再使用。

 

3、印章尺寸由学校统一规定,不得擅自更改。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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