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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农林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校办 添加时间:2013/12/20 09:02:27阅读次数:次】
 

浙江农林大学学生

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暂行办法

为鼓励选派优秀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推动学校教育国际化进程,学校设立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资助经费,用于支持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参加学校组织的学分互认项目(“2+2”、“3+1”等形式的合作项目)、交流生项目(交换生和访问生)、短期游学项目的普通全日制在校生。

二、申请条件

(一)学习成绩良好,平均绩点2.2以上,综合素质好;

(二)具有较强的独立生活与学习能力;

(三)无违法行为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三、资助项目类型及资助点数

(一)学分互认项目

1.亚洲地区一般院校合作项目

直接录取者,资助100//年;参加桥梁课程,60

//年,参加语言课程,30//年。

2.亚洲以外地区一般院校合作项目

在上述标准上增加50%

3.世界百强大学合作项目

参加世界百强大学(参照《美国新闻周刊与世界报道》、《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和西班牙国家研究委员会韦伯麦特里克斯网世界大学排名榜,下同)合作项目者,在亚洲地区一般院校合作项目资助标准上增加一倍。

(二)交流生项目

亚洲地区一般院校合作项目,资助30/人;亚洲以外地区一般院校合作项目,45/人;世界百强大学合作项目,60/人。

(三)短期游学项目

亚洲地区合作项目,资助20/人; 亚洲以外地区合作项目,30/人。

四、评选办法

各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评选拟资助对象,人员名单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

五、其他

(一)本办法中“点”的分值,根据当年学校执行的财务专项拨款额度确定。

(二)资助名单确定后,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直接将资助款拨付给学生个人。

(三)受资助的须是当年已执行出国(境)项目的学生;在校期间不能重复享受同渠道资助。

(四)统一于每年11月评选当年资助学生。

本办法自2014年起试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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